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8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8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83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卓振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卓凱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主文一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債務人卓振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郭娜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