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賢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林慧英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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