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 張佩 被告 曾秋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秋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5,000元,應繳裁判費118,7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8,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