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三三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林坤志法官馮保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書記官林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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