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
┌────────┬─────────┬─────────┐│編號│1│2│├────────┼─────────┼─────────┤│罪名│搶奪│竊盜│├────────┼─────────┼─────────┤│宣告刑│7月│7月│├────────┼─────────┼─────────┤│犯罪日期│98年08月13日│98年07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704號│第906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號│99年度易字第9號│││││││事實審├───┼─────────┼─────────┤││判決││││││99年01月29日│99年02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號│99年度易字第9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03月01日│99年04月0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905號│第12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