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四八五號
聲請人乙○○
甲○○○: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二二樓之二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三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乙○○│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壹萬伍仟元│PA四四一0六四│││││限公司民生分行│││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