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67號聲請人 洪柏嵩 相對人洪柏嵩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蔡雪芬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與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0年11月12日,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蔡雪芬於100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00年11月12日止。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800,000元及違約金。又第三人蔡雪芬已於100年5月16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登記原因:信託),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另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審查意見)。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26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592│建│19.73│全部│├──┼───┼────┼───┼──┼─┼────┼──┤│002│台南市○○○區○○○段│593│建│85.08│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26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51│台南市新營區│台南市新│2層樓房│37│49│12│98│平│加強│5.│平│全│││0│南紙里太子路│營區華城│加強磚造│.2│.2│.0│.4│方│磚造│52│方│││││139巷76號│段592、5││0│0│0│0│公│││公││││││93地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