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一五號原告己○○○原告與被告丙○○○、戊○○、丁○○、乙○○、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柒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故為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琪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B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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