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怡雯 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貳仟元(聲明第一項依拍定價為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元,聲明第二項金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聲明第三項為新台幣捌拾柒萬貳仟元,合計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周其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