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乙○○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茲因被告乙○○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5000364號)等語。
二、查聲請人確已依被告乙○○戶籍地傳喚及拘提到案執行未果,亦確已通知具保人甲○○帶同被告乙○○到案,並已合法通知無誤,有卷附之送達回證、通知函、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0月14日雄檢 博峰 95執助1317字第76518號無法代為執行函所附之拘票暨報告書、戶籍資料等為證,顯見被告乙○○確已逃匿,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守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