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戊0000000公司
Sw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原告冠通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兆誠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被告富豪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貳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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