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4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1903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以新台幣參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前因涉犯涉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而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且與檢察官為認罪協商之合意,並經本院認無不當而判決有期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非無理由,本院審酌所判有期徒刑為五月,為確保刑之執行,爰准予被告具保新台幣三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晏如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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