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0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5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8月5日起至123年8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3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6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①2點3②2點8浮動計算,借款期限均自93年8月19日起至113年8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月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6年7月19日②96年8月19日起即未繳納①②本息,尚欠本金共2,307,98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催告函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70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94│建│0│00│119.20│全部│├──┼───┼────┼───┼───┼─┼──┼──┼────┼────┤│002│台南市○○○區○○○段│294-1│建│0│00│3.78│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70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材料│台│位││├──┼─┼──────┼─────┼────┼─┼─┼─┼─┼─┼─┼─┼──┼─┼─┼──┤│001│63│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南│2層樓房│47│59│11││││11│鋼筋│4.│平│全部││││公學路4段○○○區○○段│鋼筋混凝│.7│.3│.5││││8.│混凝│99│方│││││號│294地號│土造│5│0│5││││60│土造││公│││││││││││││││││尺││├──┴─┴──────┴─────┴────┴─┴─┴─┴─┴─┴─┴─┴──┴─┴─┴──┤│重測前:溪心寮段827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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