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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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二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陸炎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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