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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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22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108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有明文規定。再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敘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爰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然迄今尚未補正。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人就本訴即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774萬952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587元,合計為121087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如非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依補正之上訴聲明自行核算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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