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0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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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0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0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文斌與告訴人 張宇綸 為鄰居。詎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7日上午7時50分許,在其臺中市○○區○○○0段000號住處前,因不滿告訴人質疑其疏縱犬隻破壞告訴人之菜園農作物,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該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1年10月17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10月17日中檢 永洪 (夙)111偵39219字第111911879號函附卷可佐。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2年7月15日死亡乙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王靖茹法官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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