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華瑋┌─────────────────────────────────────────────┐│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7年度催字第68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1│100││├─┼───────────────┼──────────────┼───┼────┼───┤│2│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10││├─┼───────────────┼──────────────┼───┼────┼───┤│3│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22││├─┼───────────────┼──────────────┼───┼────┼───┤│4│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