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9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十三行及第十五行關於「5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3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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