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0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5所載,其中如附表編號2、3減刑後與如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餘如附表編號4、5所載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2、3減刑後與如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4、5所載減刑後所處之刑,亦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