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乙○○原告丙○○
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
徐志明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被告甲○○、大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捌萬陸仟元(詳如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高楚安計算式:1,005萬元+23萬6,000元=1,028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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