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576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6年1月21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