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金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金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淑芳選任辯護人劉正穆律師被告許振祥上列被告等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淑芳、許振祥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蔡玉琪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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