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6號上訴人 蔡悅治
送達代收人 郭子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祺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4,548元,應繳上訴裁判費18,577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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