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加曼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日所為一○五年度審訴字第二○三○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加曼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茲因本件被告嗣於簡式審判程序中改為否認犯行,有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5、96頁),本院認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沈宗興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