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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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王秀哲被告丁○○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代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七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崇義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