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二十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官莊秋燕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