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2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增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辜富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聲明為「原判決廢棄」(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陸拾壹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本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壹萬貳仟陸佰伍拾伍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經本院通知原告於文到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以利核定上訴之裁判費,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之請求駁回部分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陸仟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