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23號原告 盧劉雪青 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 律師被告新北市三峽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