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秋霜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九九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曾謀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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