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418號債權人 葉俊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耘盛實業有限公司、 江聲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號複印清晰之退票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江聲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耘盛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