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再字第5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郭家妤 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4日所為106年度簡再字第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
三、上訴人迄至107年7月9日為止,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用,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0頁),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周麗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