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437號
原 告 黃鐸
訴訟代理人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郁穎 、 廖容梅 、 陳易辰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