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156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點4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
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