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36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