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廖天齊 法定代理人 方亦蘋
廖俊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9,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