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補字第4號
原 告 偉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末具狀人欄未蓋用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甲○○印章,應
親自到本簡易庭補蓋印章(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甲○○印
章),或另再補寄已簽名或蓋章完畢之起訴狀1份。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2,457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110元,未據原告繳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