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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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周信宏 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縣泰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國簡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國簡字第1號請
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板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扶
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審查表影本各一件以為釋明,是其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