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36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14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整。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匯到聲請
人甲○○左營南站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
0000000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