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王淑怡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及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惟被告於104年11月10
日聘僱原告為被告公司之行員時,曾簽立合約書,而依兩造
所簽立之合約書第7條約定:「有關本合約書之涉訟,雙方
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6
頁)」。可知,兩造確有以書面同意因合約書涉訟,應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件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無訛,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上
規定,應由本院依被告之聲請依職權裁定移轉至有管轄權之
法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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