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徐億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永樑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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