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290號
原   告  張芯嘒
被   告 寶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睿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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