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弓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弓傳因犯傷害、恐嚇危害安全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沈弓傳因犯傷害、恐嚇危害安全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425號判決,分別處拘役50日及40日,並定應拘役85日。其中,傷害罪部分未上訴而確定,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則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9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無罪(執行刑部分併予撤銷):嗣經檢察官就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上訴後,再經本院99年上易字第98
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處拘役40日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審酌上開2罪已確定之各罪宣告刑,及本案歷次判決曾採取之定執行刑標準及易科罰金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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