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97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裕新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丁0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貳
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聲請人執有債務人丁00000000000分別於民國97年10月25日及97年11月5日簽發,並經債務人裕新興業有限公司背書,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二紙,面額分別為新臺幣141,241元(號碼為No.BC0000000)及新臺幣141,241元(號碼為No.BC0000000),聲請人分別於民國97年10月24日及97年11月4日提出交換,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憑,債務人等分別為該支票之發票人及背書人,依法應負連帶償還票款及其利息之責任。因此聲請人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限其如數清償票款及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2097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裕新興業有│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141241│限公司,蘇│0月25日起│││││元│ 誌斌 即佳家│││││││鑫五金百貨│││││││行││││├──┼───┼─────┼──────┼──────┼───────┤│2│新臺幣│裕新興業有│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141241│限公司,蘇│1月05日起│││││元│誌斌即佳家│││││││鑫五金百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