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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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791號),本院認為不應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乙○○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被告乙○○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罪嫌,惟被告2人上開所涉犯之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及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乙○○、甲○○分別於95年5月16日、95年6月11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附本院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振嘉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秀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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