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6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6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6185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乙○○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甲○○之清晰足以辨識之匯款單據或其他相關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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