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2541號債權人曼哈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曼哈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新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二、法定代理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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