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黃琇昀
黃琇嫣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小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被告 陳聰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苗交簡字第873號(原109年度交易字第1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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