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0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明輝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故聲明異議之事項,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係對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則應循抗告(或聲請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1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判決確定後,即發生確定力及執行力,法院及當事人同受其拘束,縱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則錯誤,在未經以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前仍屬有效,自具拘束力,執行機關依該確定判決意旨執行,尚難指為違法。而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有違法,亦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00號、99年度台非字第14
2號判決、96年度台抗字第291號、101年度台抗字第7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明輝(下稱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下稱系爭裁定)確定後,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更字第980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等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系爭裁定、前揭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稽。惟依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觀之,受刑人並非對於檢察官就系爭裁定「執行之指揮」主張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純係認為系爭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請求更為裁定、從輕定應執行刑,而系爭裁定並非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受刑人如有不服,本應循抗告或聲請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方為正辦,其逕向本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變更系爭裁定,於法不合。縱認受刑人聲明異議之真意乃主張前揭執行指揮書違法或不當,然查受刑人收受系爭裁定後,並未提起抗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系爭裁定於逾救濟期間後即告確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及當事人同受其拘束,縱有違誤之處,在未經以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前仍屬有效,執行機關仍應依其意旨執行,而經核前揭執行指揮書確係依系爭裁定意旨執行,自無違法或不當可言。綜上說明,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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