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善馨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善馨涉嫌行使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97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1張面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臺幣,其與真品不相符,經鑑定為偽造,此有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憑,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20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善馨於99年間所涉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100年1月31日以99年度偵字第9723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0年2月17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82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而本件扣案之偽造通用紙幣新臺幣1千元1張(號碼:GE048612EA,保管字號:100年度保管字第9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偵字第9723號卷第40頁),經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係屬偽造之新臺幣1千元紙鈔等節,有中央印製廠100年1月10日中印發字第1000000057號函暨所檢附之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9723號卷第24-2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為專科沒收之物。惟上開扣案物業經本院於109年12月8日以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裁定宣告沒收在案,有該裁定1份附卷可憑,自無庸再重複諭知沒收之必要。準此,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