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怡嘉
孫彥凱
張富凱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案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72號案件(下稱前案),已於109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110年2月8日宣示判決等節,有前案簡式審判筆錄、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存卷可查(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7頁、第22頁、第25至42頁)。而本件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0年3月29日方繫屬本院,此有蓋有本院收文章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26日竹檢永愛110偵1688字第1109010773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頁)。本件追加起訴案件,顯係於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揆諸前揭規定,其追加起訴程序並非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追加起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
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汶潔附件: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88號追加起訴書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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